变更转让
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
一、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条件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、章程、住所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合伙人。
附注: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,应提交以下材料(均使用A4纸张;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“与原件相符章”并有审核人签名):
(1)名称变更的,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、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、登记申请表;
(2)住所变更的,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、住所使用证明、登记申请表;
(3)合伙人变更的,入伙: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、入伙协议、登记申请表;退伙:提交退伙申请、同意退伙的决议或协议、登记申请表;
(4)章程或协议变更的,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、新的章程或协议、登记申请表;
(5)负责人变更的,提交变更负责人的决议、登记申请表。
二、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程序
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。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通知申请人。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准予变更登记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通知申请人。
三、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时限
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7日(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)。
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(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)。
四、律师事务所变更承办部门
区县司法局。
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
五、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(2001年12月29日修正)
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》(1996年10月25日)
《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》(1995年2月2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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