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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许可证的吊销
生产许可证的吊销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》(第93号令)
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:
(一)未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在产品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,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,情节严重的;
(二)出租、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、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,情节严重的;
(三) 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,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;
(四) 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