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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《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(试行)》等规定的通知(4
第十三条 棉花、木材、芦苇、粮食等易燃、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、堆场、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、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,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,落实下列防范措施:
(一)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、使用情况;
(二)落实领导带班制度,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,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,并得到妥善处理;
(三)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,划分防火分区,落实阻燃篷布保护措施;
(四)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、堆垛、货场;
(五)加强火源管理。严禁明火作业,严禁使用明火取暖、做饭,严禁焚烧物品;
(六)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,严禁拉设临时线路;
(七)麦草、木材、棉花、芦苇等易燃、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.5倍;
(八)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 ,在指定的地点停车,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。